三、再分配要著重“兜底”,體現“雪中送炭”
政府從初次分配領域淡出后,主要通過再分配實現社會公平目標。與初次分配不同,再分配涉及許多價值判斷,在這方面,需要立足國情和發展階段做出理性的選擇。
首先應該明確的是,初次分配是收入分配的主渠道,所有的再分配最終都來自初次分配,即“取之于民”。其次,再分配的目標應該是有限的,主要是彌補初次分配的不足,比如促進起點公平,扶持困難人群和落后地區,建立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制度等等,至于初次分配產生的合理收入差距,則不宜過度干預。實際上,只要我們把初次分配的激勵搞對,由此產生的收入差距仍然是正當的,社會是可以接受的。再次,再分配也要講效益,要順應發展階段的緊迫需要和人民群眾的重大關切,選擇好再分配調節的時機、方向、力度和重點,更多投向最困難的人群、最落后的地區和最急需的民生項目,抬高收入分配的底部,做好“雪中送炭”。從現實情況看,我國再分配規?傮w偏大,已經擠壓了居民收入增長的空間,且收入支出結構很不合理,調節效果有限,應適度控制再分配規模,建立公共財政制度,調整支出結構。
第一,改革政府收入制度。壓縮各類政府性非稅收入,提高稅收收入占財政收入的比重。改革個人所得稅制度,減輕中低收入者的稅負,強化非勞動收入征稅,適時開征資本利得稅、遺產稅、財產贈予稅、房產稅等財產稅,調節過高收入。改革企業稅收制度,切實減輕中小企業稅負,嚴格征收國有企業的經營利潤和資源占用稅。優化稅收結構,促進稅負公平,完善與支出責任相匹配的財力保障機制,消除“要飯財政”、“土地財政”等現象。
第二,政府支出向特殊困難群體和地區傾斜。社會救助制度具有很強的“兜底”功能,是保障困難人群基本生活和基本權利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制度安排,應建立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為核心,教育、住房、司法等專項救助和臨時救濟為補充的綜合性的社會救助體系,完善管理機制,針對深度貧困群體,提高瞄準率,做到應保盡保。要加快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扶貧攻堅步伐,采取非常規手段,幫助這些地區解決發展瓶頸,改變發展面貌,幫助當地居民增加收入和提高自我發展能力。
第三,加快慈善捐贈的制度建設。慈善捐贈是發生在社會成員之間的自發的再分配行為,相比政府主導的強制性再分配,慈善捐贈具有貼近需求、管理靈活、創新性強等獨特優勢,應大力鼓勵和倡導。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慈善組織數量快速增長,慈善捐贈款物逐年增加,慈善活動和志愿服務日趨活躍,但從總體上看,慈善捐贈事業還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慈善法規不完善、社會公信力不高、體制機制不健全等問題比較突出,主要是慈善捐贈的基本制度還沒有建立起來,下一步應加快完善慈善法規建設,積極培育各類公益慈善組織,加強政府監管,落實并完善慈善捐贈的稅收優惠等政策。
第四,扭轉逆向再分配趨勢。優化稅制結構,形成正向調節機制。完善公共財政制度,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縮小城鄉區域間生活水平和公共服務的差距。提高社會保險基金統籌層次,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險制度。縮小待遇差距,難點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制度要不要與企業統一,理論界有不同的認識,國外的做法也很不一致,單獨建立制度就會影響勞動力市場的統一,也制約政府機構改革和事業單位改革的推進,與企業并軌又容易引起公務員隊伍的不穩定和影響黨的知識分子政策。從長期看,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的養老制度截然分割是不合時宜的,即使不能做到完全統一起來,至少也應建立一個基礎養老金制度平臺,打通各類人群,待遇水平可以低些,再通過年金制度調節行業職業差異。
第五,一攬子解決新舊體制轉軌過程中的補償問題。在舊體制下,國家基于發展戰略的考慮,扭曲產品和生產要素價格,部分人群的應得收益被轉移或者凝結在存量資產中,形成對他們的負債,在向新體制轉軌過程中,需要進行補償。比如國家通過工農業產品價格剪刀差實現工業化的原始積累,通過土地征用的政府壟斷低價獲取農村土地推進城市化進程,通過壓低農產品價格穩定物價總水平,這些都形成對農民的剝奪。再比如我國長期實行低工資高積累的政策,國企老職工的養老金通過“預先扣除”凝結在國有資產中,形成社會保障欠賬。當前我國經濟形勢總體平穩,政府資產充裕,有必要也有條件一攬子解決這些補償問題,比如加大“三農”投入,對農業生產者實施補貼,提高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劃撥部分國有資產充實全國社保基金等等。此外,體制轉軌必然觸動舊體制下形成的既得利益,構成對改革的阻力,在這方面,既不能置之不理,也不應過分夸大,根據國際經驗和我國過去的實踐,從策略出發,應對既得利益者實行適當補償,以換取他們對改革的支持,即所謂“花錢買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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