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上,權利與義務之間并不是一種地位對等的純粹“辨證關系”,因為比較起來,權利更帶有根本性,而義務則帶有派生性,這是由人的權利的天然性法則推演出來的結論。人們可以說人的權利與生俱來,而不可以說人的義務與生俱來。只是當人們意識到權利的享有需要條件支持時,義務才得以出現。因為沒有后者,權利便不能有很好的維持和保護。關于這兩者之間的根本性和派生性關系,我們可以通過兩個陳述句的對應目標是否成立來加以驗證。第一個陳述句是:“盡了義務才能享受權利”,相對于人民而言,在傳統的國家生活中是不成立的。人民似乎天生就是盡義務的,卻根本不能享有權利。在現代生活中,如果不附加條件它也是不能成立的。只有在附加了“享有權利”的前提以后,這個陳述才能成立。第二個陳述句是:“有了權利才能更好盡義務”。相對于人民而言,這在傳統國家生活中也是不成立的。人民沒有權利卻仍然不得不盡義務,但不是“覺悟”使然,而是奴隸身份使然。在現代社會中它能否成立,最終也要取決于權利前提的真實程度。真實度越高,人民盡義務的條件就越充分、盡義務目的性就越強,積極性就越高。所以從這兩個陳述句的驗證中,一反一正的結果都支持權利對于義務的前導性和派生性。權利與義務兩者之間這種微妙主次關系的認定,對于避免公民意識養育中的偏頗、機械是一個重要依據。
公民納稅義務中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就很能說明問題的實質。稅是公民從自己財產里面拿出來雇傭一個中介性質的政府保證自己利益不受損失的開銷。對這筆錢由誰來花(選舉權),怎么花(立法權),花得效益如何(監督權),公民都通過自己、通過代表、通過程序保留了根本的和最終的發言權。在這里公民的權利權益是基礎,納稅義務是保證,是由權利和權益的根本目標派生出來的行為。而獲得了花錢資格的政府,它惟一的目的就是兌現公民的托付,保障公民利益得以實現。
上述大家習以為常的“老百姓”、“父母官”、“吃皇糧”和“義務本位”之類的習慣心態及其行為的結果,就是強化了國家與社會、政府與人民的矛盾對立和格格不入。直接阻礙了社會上公民文化的培育和養成,最終受損的不僅是大眾利益,而且也有國家利益。所以,無論從日常宣傳符號上面還是從政府人員的心理上面,這類見怪不怪的“子民概念”和“子民意識”都需要堅決剔除。
國家的管理受托于民,事事寄予著公民的希望;政府工作千絲萬縷,根根關聯著公民的利益!白用褚庾R”不祛除和“公民意識”不確立,今日也許能求得一時一事的問題解決,卻難保今后在其他管理中不出同類性質的問題。對此,黨中央和國務院的領導都已經做出了眾所矚目、天下稱道的表率,這是一個契機,一個開端。國家機關的公務人員應當籍此行動起來,從自己開始,從現在開始,清理子民意識,確立公民意識,為政治與行政文化的現代化,為提高公共事務管理水平和改善公共服務質量,做出切實努力。
來源: 《中國黨政干部論壇》2003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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