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務與政務的交叉統一
在當下中國經濟、政治和社會轉型的重要時期,特別是在公權力運作由過去的單純國家管理向公眾廣泛參與的公共治理和社會管理創新的特殊歷史條件下,黨內法規體現了黨務與政務統一,從而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的一體建設。
第一,保障和規范各級黨委和黨組織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領導公共治理和社會管理創新。《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黨對公共治理和社會管理創新的領導以及黨的整個領導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進行。但是憲法和法律對黨的領導的規定是非常具有原則性的,要保證黨的領導依憲和依法進行,就必須通過黨內法規將憲法和法律的原則性規定具體化,使各級黨委和黨的組織的活動有法可依。現在的問題是,有關黨的領導的權限、方式、程序的黨內法規還很不完善;已經制定和發布的黨內法規在一些地方和部門的黨組織活動中還得不到有效執行,已經建立的監督和問責機制尚未有效運作,從而使得一些地方和部門的公共治理和社會管理創新脫離了法的規范和制約,變成了恣意胡為和濫用權力。因此,有必要加強這方面的黨內法規建設,并健全完善相關的執行、監督、問責機制,以保障其有效運作和真正發揮作用。
第二,調整和規范黨的中央與地方組織之間以及黨的中央各種機關之間、黨的地方組織的各類機關之間的各種橫向與縱向關系,調整和規范黨的組織與各種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之間的各種橫向與縱向關系,并使這些關系法治化、規范化,逐步納入到現代民主和法治的軌道。我國在計劃經濟時代,黨和國家機關的運作主要依領導人的意志、命令、指示進行,沒有建立法治化、規范化的機制。改革開放以后,鄧小平同志提出,為了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為了適應黨和國家政治生活民主化的需要,為了興利除弊,需要改革黨和國家的領導制度以及其他制度。領導制度、組織制度問題是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的問題。為了保證制度能夠在不斷改進和完善的基礎上延續,避免人亡政息,解決小平同志提出的穩定性和長期性的問題,有必要加強黨內法規建設。當然,這方面的黨內法規建設要與國家立法、國家法制建設聯系和銜接起來,因為這里涉及的不是純黨務問題,而是黨務和政務的交叉問題。
其三,保障和促進各級黨的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治黨治國理政。 所謂“法治思維”,是指執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礎上,運用法律規范、法律原則、法律精神和法律邏輯對所遇到或所要處理的問題進行分析、綜合、判斷、推理和形成結論、決定的思想認識活動與過程。所謂“法律手段”是指執政者通過制定、執行法律、法規、規章,運用法律創制的制度、機制、設施、程序處理各種經濟、社會問題、解決各種社會矛盾、爭議,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措施、方式、方法 。“法律手段”有時是相對“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而言, 有時是相對“人治手段”而言。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強調,緊緊圍繞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深化政治體制改革,加快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法治中國,必須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維護人民權益,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作者為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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