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 與行政手段并駕齊驅的調控重拳
稅收是調節經濟社會的杠桿,當前,房地產已經成為中國經濟社會中民眾最為關心的話題。在此背景下,房產稅制度也必然是稅制改革繞不開的一環。
正如稅收專家一直強調的,房產稅改革早已不是稅制領域中一個稅種的改革,它牽動著房地產領域的諸多稅種改革,涉及房地產制度、預算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等一系列改革領域,需要通盤考慮。
2013年3月1日,國務院出臺“國五條”細則,在社會上掀起巨大反響,其中最重要的一條是,對出售自有住房按規定應征收的個人所得稅,通過稅收征管、房屋登記等歷史信息能核實房屋原值的,應依法嚴格按轉讓所得的20%計征。
對此,中國房地產學會副會長、北京大學教授陳國強表示,“國五條”出臺顯示出稅收手段逐漸成為與限購限貸的行政手段并駕齊驅的房地產調控重拳。
作為一種基本的政策調控工具,稅收手段在過去十年的房地產調控中亦屢被使用,但過去稅收手段通常只是作為調控的輔助性手段,在調控中扮演無足輕重的普通配角,從未成為調控政策組合中的主角。即便是被視為房地產長效制度建設之重要構件的房產稅,由于目前還僅限于上海、重慶兩地的小范圍試點,從上海和重慶的試點情況來看,改革對房價和財政收入的影響都不是很大。
上海和重慶試點兩年之后,2013年,房產稅試點擴圍將如何邁出新一步?2013年2月出臺《收入分配改革方案》指出,我國要逐步擴大個人住房房產稅改革試點范圍,細化住房交易差別化稅收政策,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
市場普遍認為,下一波房產稅的試點城市很可能選擇在房地產利益遺留問題比較少,而且房地產信息系統比較健全、容易試點的地方,因此有人猜測深圳最有可能是下一個房產稅試點城市。
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院長高培勇認為,把房產稅推向全國是必然的,而且近幾年必須推行。“房產稅改革關系到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稅制完善,在全國范圍內征收房產稅是必需的,至于怎么征可以討論。”高培勇建議,由于上海、重慶試點方案不同,再擴大試點應采用全國統一方案,具體條款設定可以根據地方情況留有選擇空間,但總的原則應推行統一方案。
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劉桓教授認為,房產稅是我國財產稅破局重要的突破口。財產稅增加的同時,流轉稅和所得稅也應有所下降,從而使稅收結構得到優化。在開征房產稅的同時,應切實把住房交易環節的稅負降下來。
據了解,目前房地產企業開發和保有環節的稅費有10多種,包括營業稅、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契稅、耕地占用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附加費等。上海財經大學教授胡怡建說,除去土地出讓金,現在房地產開發和交易環節名目繁多的稅費超過房價的20%,且相當一部分最后都由購房者承擔。在房產稅擴容同時,需對房地產稅收體系進行梳理,征減結合、以征促減,避免增加社會負擔。
稅收專家表示,房產稅目前在中國,被賦予了關鍵的意義。一個是抑制炒房,緩解房價過快上漲,當然收入分配的調節手段也是重要原因;另一個重要功能是完善地方稅制,1994年形成的分稅制改革,導致中央和地方事權和財權的不匹配,地方財力收入不能支持其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因此最近幾年地方政府的收入越來越依靠賣地財政,就是通過低價征收農民土地,然后在土地二級市場上以高價拍賣給開發商。
征收房產稅涉及面廣,爭議也從未平息,稅收專家認為,若不經過渡,直接對存量房征稅,可能引發一些社會問題。現階段應以先增量后存量、先大城市后小城市的順序,逐步完善房產稅制度。此外,在制度設計方面應該兼顧各方意見和訴求,立法程序應該合法公開,稅費使用應該透明。
至于房產稅擴大后,是否會加速遺產稅出臺?中國社會科學院財政與貿易經濟研究所所長高培勇指出,房產稅和遺產稅都有助于調節收入分配和貧富差距,但一個調節現有存量財產差距,一個調節代際之間財產轉讓差距,在出臺先后順序上并無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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