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政社分開”,就是促進實現社會各類角色的合理分化,讓政府不再擔當“千手觀音”的全能職責,按照社會事務管理的規律,還原社會組織也就是民間組織或者“非政府非營利組織”的應有社會地位,在我國建構一個多元參與的公共管理新格局。隨著行政管理改革的逐步深入,“政社分開”早已提上日程并成為我們日常生活中一個頻率很高的概念字眼。與此同時,我國政府也一直在進行著相應的努力,比如從1998年開始,中辦和國辦就已“兩辦”的名義要求“黨政機關領導干部不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比如在行政改革中也著力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為社會組織留出發揮作用的空間;比如已經認識到雙重管理體制的弊端并試圖為社會組織的發展創造更好的條件等。
但是,按照公共管理的多元化本質要求來看,對照社會組織應有的性質看,根據我國社會組織登記管理的實際狀況看,“政社分開”的改革目標還遠遠沒有達到。一是還沒有真正形成多元管理和服務的格局。計劃經濟時代,我國是一個政府大包大攬無微不至的一元格局;開放改革30年后的今天,我國基本上進入一個政府和企業組成的二元格局,至于說社會組織這個單元,雖然說我們已經發展出42.5萬個登記過的組織,但是從總體經濟規模、就業能力、社會影響來看,仍然微不足道,民間組織總支出占GDP的比例只有0.73%左右,遠遠低于發達國家7%的水平,也低于4.6%的世界平均水平,還不能算是多元結構中響當當的一元。二是我國社會組織的性質相對于客觀標準也存在明顯距離。我國的社會團體中大量組織是官辦組織,有編制,吃財政,與黨委和政府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作為與政府和企業不一樣的角色,社會組織的主體就是非政府非營利的民間組織,不應當背離“獨立性”和“非營利性”的主要特質,否則就會混同于政府和企業,也就沒有什么“政社分開”了。三是我國對社會組織入門管理問題還是沒有解決好。自1988年《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出臺以來,20年間,大約只有20%的社會組織按照規定在民政部門登記注冊,而80%的社會組織則處于“無法定身份”的狀態。由于很多社會組織無法按照現有條件要求跨過正式登記的門檻,他們便只能半公開、半地下地活動,結果是影響了社會組織的規范和正常發展,也不利于政社分開格局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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