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制收入差距擴大,需多種政策措施并舉
客觀而言,伴隨經濟高速增長和城市化的發展,收入差距的擴大幾乎是必然的。首先,在各個地區之間,經濟發展速度不可能齊頭并進,必然存在地區間的發展差距。其二,伴隨產業結構升級,一方面是朝陽產業快速發展,另一方面則是夕陽產業衰落,必然帶來產業間的收益差距。其三,即使在同一產業內部,由于企業經營水平參差,必然存在企業間的收益差距。這三個層面的差距在個人收入上會以加倍放大的形式表現出來。
日本的成功之處在于,經歷了經濟高速增長之后,其收入差距的擴大并不突出。世界銀行2005年版《世界發展指標數據庫》的資料顯示,在123個國家和地區中,日本的基尼系數為0.249,僅高于丹麥(0.247),是世界上收入差距最小的國家之一。這種狀況的形成,是多種政策措施綜合起作用的結果。
其一,促進就業,消除貧困。日本失業的高峰是戰后初期。當時,經濟癱瘓,大批僑民回國,軍人復員轉業,如何解決就業問題成為維持社會穩定的關鍵。這種嚴峻的局面催生了一部法律和一套機構,即:1947年頒布的《職業安定法》和依據該法運營的“公立職業安定所”,這是國家開辦的職業介紹所,免費為失業人員介紹工作。在社會福利總體水平不高的情況下,日本政府通過最大限度地促進就業,提高國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
其二,促進后進地區發展,縮小地區間經濟差距。1950年頒布了《國土綜合開發法》,以后陸續頒布了《重新配置工業促進法》、《國土利用計劃法》、《振興農業地區建設法》、《低開發地區工業開發促進法》、《北海道開發法》、《離島振興法》等40多部相關法律,在法制化的軌道上綜合進行國土開發,并輔之以相應的財政措施,促進后進地區發展,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地區間經濟差距的擴大。
其三,促進衰退產業轉產或夕陽產業升級,縮小產業間收入差距。針對不同時期的衰退產業,日本先后制定了《紡織工業設備臨時措施法》(1956年),《重建和整頓煤礦業臨時措施法》(1967年),《中小企業轉產對策臨時措施法》(1976年)等等。這些法律對促進結構性蕭條產業順利轉產,實現產業結構升級,穩定相關行業勞動者的收入水平,縮小行業間收入差距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其四,通過稅制對個人收入差距進行調節。一是調高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1950年以后,日本每年都調高納稅起征點。2010年工薪收入的納稅起征點提高到65萬日元,按當年平均匯率(1美元=87.78日元)計算,約相當于7405美元。此外,日本還規定了多種納稅扣除項目,例如:家中有需要扶養的殘疾人或老年人,最高可享受83萬日元的納稅扣除。二是實行高額累進稅制。1953年,個人所得稅最高適用65%的稅率。1957年,提高到70%,1962年再次提高到75%。這種高額累進所得稅制一直持續到高速增長結束。對贈與稅或遺產收入,最高稅率為70%。有些受贈者或繼承人因交不起高額稅款,只好將部分遺產抵作稅款,日本稱之為“實物納稅”。嚴格的納稅制度,比較有效地遏制了個人收入差距的擴大。
其五,稅務部門努力把握各階層的真實收入情況。在日本,稅負不公久已存在,并被歸結為“三六九”問題,即:農戶的收入僅有三成納稅,個體經營者的收入約有六成納稅,而工薪階層者收入的九成以上納稅。這是因稅務部門對不同階層的真實收入把握不到位形成的稅負不公。為矯正“三六九”問題,日本的稅務部門也在不斷努力。例如,為了切實把握個體餐飲經營者的收入情況,征稅人員通過暗訪餐館,觀察就餐人數,甚至通過查驗筷子的使用量來推測餐館的營業額和應納稅收入。稅務部門的這種努力,對于實現稅負公平、縮小收入差距起著積極作用。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日本研究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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