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建明
2016年12月01日08:56 來源:人民網-人民論壇
中國共產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聚焦全面從嚴治黨主題,一項重要任務就是研究黨內監督問題,修訂《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以下簡稱《條例(試行)》),以期破解黨內監督難題。黨內監督無疑是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利器。基于對六中全會公報的分析,在黨內監督方面主要有以下幾個亮點。
一是破解黨內監督難題的堅定政治決心。《條例(試行)》早在2003年就頒布實施了,其中提出十大監督制度。監督制度固然是破解黨內監督的關鍵要素,但從黨的領導體制的現實狀況來看,領導人的政治決心依然是一個重要的因素。十八屆六中全會提出,“黨內監督沒有禁區、沒有例外”,“堅持紀律面前一律平等,遵守紀律沒有特權,執行紀律沒有例外,黨內決不允許存在不受紀律約束的特殊組織和特殊黨員”,這些都是堅定政治決心的擲地有聲的表達。
二是努力壓實監督的重要責任。十八屆六中全會公報中有這樣一段話:“黨的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全面領導黨內監督工作。黨委(黨組)在黨內監督中負主體責任,書記是第一責任人,黨委常委會委員(黨組成員)和黨委委員在職責范圍內履行監督職責。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要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黨的工作部門要加強職責范圍內黨內監督工作。黨的基層組織要監督黨員切實履行義務,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黨員要積極行使黨員權利,加強對黨的領導干部的民主監督。” 從黨的最高領導機關到每一個基層黨組織,從黨的最高領導人到每一個普通黨員,都肩負著黨內監督的責任,而且責任大小、多少的區分是合理的。
在上述監督責任體系中,黨的最高領導機關和各級書記特別是總書記,無疑是最關鍵的監督責任主體。十八大以來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最新實踐表明,啟動問責,落實責任,才是撬動做好工作“杠桿”的最有力“支點”。其中最關鍵的則是,黨的總書記切實擔當起了監督主體責任。習近平總書記既率先垂范又敢于碰硬、敢于攻堅克難。在習近平總書記的領導下,新的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也擔當起了自己的監督責任,嚴格追究“兩個責任”,層層傳導責任和壓力。正是這個變化,才引發了監督結果的改變。
三是監督制度上的突破十分關鍵。短期內,提升政治決心,壓實監督責任可以改善黨內監督的效果。但從長遠來看,監督制度建設依然是最重要的保障。《條例(試行)》效果不佳,一個主要的原因就是監督制度上的制約。《條例(試行)》第八條有這么一個監督責任要求:“黨的地方和部門紀委、黨組紀檢組可以直接向上級紀委報告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發生的重大問題。 ”但事實上,在紀委主要接受同級黨委領導的體制下,沒有哪個紀委領導敢于越級報告。十八大之后這種情況是如何改變的呢?主要就是因為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從紀委的“雙重領導”體制上進行突破。其中,“兩個為主”是關鍵,在其保障下,“同時報告”(其實反映的正是同級監督)才變為可能。可見,制度很關鍵。
十八大以來在黨內監督制度上已經取得的突破,應當在監督條例中固化下來。其中,最主要的突破就反映在紀委的“雙重領導”體制上。而紀委的“雙重領導”體制上的改變只是一定程度的突破,條例中的相關監督制度應當進一步發展。特別是,在黨內監督制度創新上,還應當高度重視黨內民主以及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監督作用。黨內民主監督作用的大小,最終取決于黨內民主實質性進步的大小。十八屆六中全會公報中再次提及“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這個論斷,是十分重要的。在黨內民主監督中,普通黨員的監督作用只是一個重要方面,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監督同樣重要。為了保障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民主監督作用,應該拿出具體措施切實落實黨代表大會的常任制,落實黨代表的任期制,特別是要把黨代表大會分離出來并使其成為黨的領導機關,都是相關制度安排中的重要內容。甚至可以說,黨內民主監督在黨內監督中還處于核心的位置。例如,黨的各級代表大會在監督黨的本級黨委會和紀委會上,就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只有這個監督落實了,類似“誰來監督監督者”“誰來監督中紀委”這樣的邏輯難題就可以有解了。
(作者為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廉潔研究與教育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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