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院長
曲新久:讓舉報人有隨時隨地舉報職務犯罪的勇氣和底氣>>詳細
舉報風險高,舉報人擔心本人及其近親屬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打擊報復,是阻礙人民群眾舉報職務犯罪行為的主要原因。《規定》針對這一問題,完善了相應的事前防范、事中保護和事后救濟機制。如事前防范機制,《規定》提出,有證據表明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可能會遭受單位負責人利用職權或者影響打擊報復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相關單位或者個人作出解釋或說明。應當給予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將相關證據等材料移送組織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由組織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依照有關規定處理。再如事中保護機制,《規定》提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威脅的,檢察機關應當采取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舉報人及其近親屬,保護舉報人及其近親屬人身、財產和住宅等必要的保護措施。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
宋英輝:形成敢舉報、能舉報、愿舉報的良好氛圍>>詳細
人民群眾是反腐倡廉斗爭的主力軍和力量源泉。在黨和國家深入開展反腐敗斗爭,加強反腐倡廉建設的大背景下,人民群眾既有積極舉報職務犯罪的意愿,也有害怕被他人打擊報復的顧慮。行為人在舉報時往往最關心的就是舉報行為的保密問題。《規定》第五條列舉了對職務犯罪舉報人應當采取的保密措施,規定了四個“不得”:一是受理舉報應當由專人在專門場所或采取專門方式進行,無關人員不得在場;二是舉報線索應當由專人錄入專用計算機,未經檢察長批準,其他工作人員不得查看;三是舉報線索應當存放于符合保密規定的場所,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四是通過專門的舉報網站答復舉報人時,不得涉及舉報具體內容。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卞建林:建立舉報人保護、獎勵制度勢在必行>>詳細
舉報權是我國公民依法享有的民主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受到國家法律的嚴格保護。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等的相關規定從總體上確立了舉報人的監督權及其權益保障。最高檢出臺了一系列重要文件保護公民舉報權利。各地檢察機關也在積極開展職務犯罪舉報人保護、獎勵工作,建立了一些成熟有效的工作機制。但是,我國關于舉報人保護的法律規定過于零散且互相不統一,相關規范性文件層級不高、可操作性不強,對職務犯罪舉報人保護、獎勵工作的有序開展產生了一定的不良影響。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陳衛東:破解職務犯罪舉報人不敢不愿舉報難題>>詳細
職務犯罪舉報是指個人和單位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當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犯罪行為,采取書面、口頭或其他形式,向檢察機關檢舉、控告并要求查處的行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的人民性決定了檢察舉報工作必須依靠群眾,實現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的有機結合。檢察機關不可能自己去發現所有的職務犯罪線索,在一定程度上要依靠群眾的舉報,這是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的普遍規律。實踐證明,群眾舉報是檢察機關查處職務犯罪工作的重要源泉,沒有群眾舉報,查辦職務犯罪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就沒有反腐敗斗爭的深入開展。
這項規定對營造風清氣正的“反腐生態”意義深遠。“反腐生態”的維護與修復,需要制度澆灌,需要“正義補給”。讓舉報者受保護、獲獎勵,是對正義行為實實在在的肯定與鼓勵,可以更好地匯聚社會的正義力量,挖掘社會的反腐潛能,改善社會的反腐環境,營造良好的“反腐生態”,讓反腐成為社會共識與公民的自覺行為。
【本期編輯:沈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