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委員、清華大學教授王名
王名:購買服務背后的改革問題 >>詳細
現在許多慈善組織的收入中相當一部分來自政府購買服務,甚至有的慈善組織90%、100%的收入來自于此。依照草案的規定,慈善組織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我曾建議將“購買服務等公共資金”列入“慈善組織的收入”中,但目前來看這并不明確。政府購買服務,意味著有一部分公共資源會進入慈善組織,這部分資源如何定性?該不該視為慈善組織的正常收入而獲得稅收優惠?政府的資金進入了慈善組織,如果是用于公共服務的話,應該享受稅收待遇。通俗來講,這實際上是錢從政府的左口袋,轉到了右口袋,只不過是在右口袋花的時候,不是政府直接花,是慈善組織在花,這時候不應再征稅。但草案在這個問題上比較模糊。
全國政協委員、律師施杰
施杰:依法行善>>詳細
全國政協委員、律師施杰認為,慈善法草案提請審議是一件好事,是對中華民族傳統的相互幫助、鄰里守望的善行以及日漸廣泛的社會慈善行為的肯定和規范,有助于彰顯中國扶貧濟困的傳統。施杰建議,法律中應規定,志愿者要簽定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約定志愿服務的內容、方式和時間等。同時應規定,慈善組織安排志愿者參與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慈善服務前,應當為志愿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另外,慈善法草案已經對規范慈善財產管理使用做出了規定,還需要用更嚴格的方式,對慈善募集資金的使用去向進行全程監管,不僅要有事后審核,還要有財物收支的全程留痕制度,使慈善活動公開透明。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
栗燕杰:慈善立法關于稅收優惠規范的主要建議>>詳細
稅制規范作為國家支持慈善事業發展的促進措施,無疑是慈善立法的有機內容。因此,我國應立足自身國情并借鑒國際經驗,在慈善立法中對慈善稅制進行規范。慈善免稅體制的關鍵,在于理順財稅部門與民政部門的關系。國家財政部門負責制定稅收規范的實施細則并決定稅收優惠,稅務部門負責稅收征管,而民政部門則是慈善事業的監管部門。民政部門與稅務部門的權責應當在厘清涉稅環節及關系的基礎上加以確定。慈善組織從事慈善活動的免稅資格,民政部門認可后,向稅務部門備案即可;捐贈稅前扣除資格須經民政部門初審,稅務部門核準;慈善組織從事經營、投資的活動的稅收優惠,應當嚴格管理,民政部門認可之后,稅務部門仍應按照稅法規則審核決定。
《人民日報海外版》主任編輯
楊凱:中國慈善立法正當其時>>詳細
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指引下,中國的法治國家建設已經進入快車道。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改革、破解問題,已經成為常態。當前,中國的慈善事業、社會中的慈善活動已經發展到了一個新階段。2006年社會捐贈額不到100億元,現在這個規模已經超過1000億元,10年增長逾10倍。與此同時,慈善事業發展中也出現了許多新的情況和問題,比如傳統捐贈多是捐款捐物,現在出現了捐時間、捐服務;過去常常是單位號召捐助,現在出現了網絡捐贈、慈善眾籌。更重要的是,社會對慈善組織的公信力、透明度的要求越來越高。從2008年以來,全國人大代表800多人次提出相關議案27件、建議29件。到今天慈善法進入審議程序,中國制定慈善法正當其時。
專家學者熱議慈善法:構建良性慈善稅制>>詳細
針對慈善組織稅收優惠資格認定問題,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副所長靳東升建議,由民政部門對慈善組織進行稅收優惠資格認定,稅收部門不參與其中。北京大學非盈利組織法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金錦萍認為,慈善組織從事經營性活動可享受優惠政策,前提是符合三個條件:一是經營型活動符合非盈利組織的宗旨開展;二是與宗旨無關所獲得利潤不能超過全年總收入的特定比例;三是利潤收入不得用于其它。中國人民大學財稅法研究所執行所長、教授朱大旗指出,慈善捐贈是必要的,但慈善捐贈要發揮效果,必須把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明示出來,不符合條件即不能享受稅收優惠。
《慈善法》的能量不止于規范慈善行為、激發慈善組織活力、增強全社會慈善意識、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這么簡單,還有更深遠的社會意義。3月4日,傅瑩在答記者問中表示,慈善法分量很重,不要低估這部法律的重要性。從現實來看,慈善法的巨大影響仍在被低估——當然,慈善法只是邁出了“以法促善”的第一步,其在落實中、發展中,仍將面對新的困難,需要做的工作也還很多,我們期待慈善法凝聚共識,發威顯效,促進公益慈善事業健康、長遠發展。
【本期編輯:沈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