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寶俊,徐州市人大代表,江蘇徐州海熒集團董事長。在北京德內大街93號自己的院子里,在沒有地下室規劃、審批和施工手續的情況下,私挖深度接近18米的5層地下室,導致緊鄰德勝門內大街這一段馬路1月24日凌晨出現塌陷,還毀了四合院,害了周圍居民。
人大代表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具有廣泛性、代表性、先進性。正因為如此,《代表法》第三條就明確規定:“代表必須模范地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但是,這位人大代表就是這么“任性”,在沒有規劃、審批和施工手續的情況下,可以私挖深度接近18米的5層地下室,直到把馬路挖塌為止。
就李寶俊案來說,確實有很多是值得探究的,比如,挖18米深的5層地下室究竟要用來做什么?周邊居民“你要是再挖,我就從這跳下去”的抗爭為何阻止不了他挖地下室?2014年7月居民舉報后,相關部門現場查看、拍攝照片、約談,可地下室為何還在繼續挖呢?更早的2010年4月,他就曾違法拆了5間二類保護類房屋,可為何如今卻還是人大代表呢?可見,李寶俊的任性,完全是被“慣”出來的。
就人大代表“任性”這一類現象來看,他們為何會被相關部門“慣”著呢?表面的原因很簡單,就是因為他們身上有著“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光環,相關部門面對他們的時候,忘記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一條。而實質的原因是什么?是因為他們有錢、“能量大”,當上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已經是權力這個圈子的一員了。這類身在異處的“任性”的人大代表,代表了誰的利益,怎么履行的代表職責,大概也是可以想象的。
聯想起來,近年來有錢人通過賄選當上人大代表的新聞,時有發生,最極端的,就是湖南衡陽,527名人大代表,518名受賄,占了98.3%。有錢人爭當人大代表,按理也屬正常。一來,當上人大代表就可以獲得政治名譽;二來,就可以憑人大代表的“特殊待遇”來應付某些干擾。因為《代表法》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大代表,非經本級人大常委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即使人代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受理許可申請,還應審查是否存在對代表打擊報復的情形。
而“有錢+任性”的人大代表,就讓我們必須倒查:其一,人大代表當初究竟是如何被“推薦”出來并“當選”的?其二,作為代表,他的履職表現究竟如何?民意評價如何?
維護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權威和尊嚴,首先就必須保證“人大代表”的神圣稱號不容玷污。對“有錢+任性”的人大代表,法律必須“零容忍”,必須明快處理,決不能養癰成患。更重要的是,還要隨著問題倒查深究,看看這種“任性”究竟是如何煉成的?湖南衡陽當年不僅深究了涉事的“人大代表”,同時更對主事官員一并追究,以“涉嫌玩忽職守罪”偵辦相關負責領導,這實際上就是我們處理李寶俊這類“有錢+任性”人大代表的標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