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組織是介于國家政府組織和市場企業組織之間的非營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組織,是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協商民主的重要渠道,是社會服務的重要力量,是國家軟實力的重要體現。改革開放30多年帶動了社會組織健康較快發展。但由于觀念認識不到位,法律法規不健全,管理體制不完善,還存在諸多問題。在走向國家治理現代化進程中,社會組織發展應納入法治框架,以適應打造中國改革開放升級版的需要。為此,有如下問題需要關注。
充分肯定社會組織的時代作用。社會組織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力量,是市場經濟改革深化的延伸平臺,是經濟社會進一步發展的助推器,是政府職能轉變轉移中的合作伙伴,是通往現代社會秩序的重要組織機制,是國家軟實力和社會文明的重要推動者。
確立社會組織科學發展的指導思想。社會組織發展應與國家治理現代化總目標相契合,與全面深化改革部署和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方略相呼應,與社會建設和社會治理目標相對接;立足于激發社會組織活力、促進社會參與、提升公共治理能力。
為社會組織發展達成原則共識。務必堅持深化改革,政社分開;務必堅持法人自治,規范運作;務必堅持公平政策,開放競爭;務必堅持統籌謀劃,尊重規律;務必堅持因地制宜,創新借鑒;務必堅持各方聯動,協同推進。
為社會組織發展設立階段目標。基本的是三個方面,即社會組織能力得到顯著提升,社會組織制度環境更加優化,現代社會組織體制基本形成。到2020年具體目標是爭取平均每萬人擁有社會組織8個以上;全職雇員人數占經濟活動人口比重爭取接近3%;社會工作專業人才數量不少于145萬人;社會組織總支出占GDP比重和慈善捐贈占GDP比重、社會組織增加值占GDP比重和慈善捐贈占GDP比重都達到或超過發展中國家平均水平,在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中發揮生力軍作用。
從入口開始進行登記制度調整。內容應包括便利登記并降低準入門檻,調整職能部門審批權限,調整行業協會商會登記管理,調整科技類社會組織登記管理,調整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登記管理,調整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登記管理,規范涉外社會組織登記等。
從改革官辦社會組織入手促進政社分開。改革原則是:區別不同,分類進行;創造條件,逐步推進;增量嚴控,存量遞減;改革實施策略是做實對行業協會和商會的改革;抓牢對公共部門間接經辦社會組織的改革,力推對權力部門直接經辦社會組織的改革;試行對免登記特殊組織的改革;遏制社區社會組織的行政化趨勢。推動實現各類社會組織自愿發起、自選領導、自籌經費、自聘人員、自主業務和無行政級別、無行政事業編制、無行政業務主管部門、無現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兼職的政社分開目標。
建立多維規范管理體系。對社會組織的監督要實現由過度監管向適度監管、由限制性監管向激勵性監管、由單一監管向多維監管、由前置監管向后置監管的轉變;政府各部門依法履行相應監督責任;確立社會組織章程在監督中的規約地位;鼓勵社會組織成立自律和服務的聯合組織;落實法人治理的相關規定;將社會組織公益服務和自律建設納入國家全息誠信管理體系;推行等級評估制度;完善與準入相呼應的社會組織退出制度。
落實必要的培育扶持政策。通過建立政府權力清單為政社合作創造前提;實現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的規范化和制度化;改進財稅支持政策,將對社會組織的稅收優惠,從所得稅進一步擴大到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進出口關稅;可將企業捐贈納稅抵扣限額由12%提高至15%,將個人捐贈的納稅額扣除比例由30%提高至50%,完善社會組織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政策;通過為初創期公益社會組織提供培育和“孵化”,促進發展服務支持型、資金支持型、智力支持型、自律聯盟型社會組織;為社會組織參與民主協商訂立制度;落實職業保障相關措施。
為社會組織發展提供領導和法治保障。首先是建立黨委和政府領導下的社會組織工作協調小組,通過“社會組織工作聯席會議”機制,統籌、協調、指導社會組織改革和發展工作。其次是加強職能隊伍建設。根據規范與統一的需要,將各級政府“民間組織管理局”,改名為“社會組織服務局”;根據體制改革和職能調整的需要,建立相對獨立、統一協調、力量匹配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最后是健全法律規范體系。對與社會組織相關各類規范性文件和法規進行全面清理和必要的廢除與修改;制定包括行業協會商會、慈善事業、志愿服務、涉外社會組織等相關單項法律法規;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先行先試和出臺地方性法規;在修改完善《社團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基礎上啟動制定中國社會組織法,盡快形成門類齊全、覆蓋全面、相互補充的中國社會組織法律規范體系,提高政府對社會組織管理和服務的法治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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