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大四中全會作出《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黨的領導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最根本的保證。必須加強和改進黨對法治工作的領導,把黨的領導貫徹到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全過程,強調要“提高黨員干部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從嚴治黨。
因為政治路線確定之后,干部就是決定的因素,各級領導干部帶頭遵守法律對社會大眾所產生的示范和引領作用,是國家走上依法治國之路的原動力。結合十八大以來治理腐敗和廉政建設的實際情況,鑒于為數不少的身為黨的領導干部腐敗墮落、違紀違法、貪贓枉法、成為紛紛落馬的“大老虎”的教訓,全會對于各級領導干部依法行政、帶頭遵法和依法辦事提出了新的要求,強調“各級領導干部要帶頭遵守法律,帶頭依法辦事,不得違法行使權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皥詻Q查處執法犯法、違法用權等行為。”為實現廣大黨員領導干部帶頭守法,全會決定把法治建設成效納入官員考核體系,“把法治建設成效作為衡量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工作實績重要內容、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作為考察干部重要內容。”
同時,黨的四中全會進一步把從嚴治黨與依法治國緊密銜接,強調“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完善黨內法規制定體制機制,形成配套完備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運用黨內法規把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落到實處,促進黨員、干部帶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睉撜f,黨的四中全會找到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關鍵,做出了依法治國必達成功的路徑選擇。
(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國際關系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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