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少明
美國學者約瑟夫·畢塞特1980年在《協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數原則》一文中首次于學術意義上亮出“協商民主”概念。協商民主的應然歸旨是,協商結果的政治合法性不僅必須廣泛慮及所有人需求、利益,而且還要憑借縝密理性指導協商,更呼喚一些深具理性稟賦的公民能給予“卓有成效的、大幅度的重新處理的倡議”,以促使政府民主執政、科學執政、理性執政、依法執政,以最小代價、最小阻力實現政治民主化。
一、中國化協商民主之實踐風險
(一)扭曲民主決策
協商民主如正確運用可提升公共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反之則扭曲民主決策。換言之,協商民主并不能完全規避多數人犯錯的風險,因為真理有時擁有于少數人或個別人手中。協商民主的秉承圭臬為“多數決定、尊重少數”,但這并非具有必然合理性,因為參與協商的主體規模亦不能考量決策的民主化水準。須知,協商民主難以遏止“暗箱操作”(像串通、密謀),甚至協商民主會遮蔽少數強勢集團“獨裁”的實情,導致公共決策的實權掌控于沆瀣一氣的各利益集團之手。而且,協商民主可能誘使整個群體的走向兩極。比如,于公共商議時,某些協商主體根據預判,朝著協商前顯現的態勢發力,當意見主張南轅北轍的兩個群體都朝著自己的一端竭力運作時,勢必出現協商不能形成民主決策或導致極端決策,從而陷入民主的悖論。
(二)強化精英政治
在精英論者看來,普通民眾根本無能力奪取、管控政治權力,政治之權從來都收攏于少數者之手,就是說,極少數政治精英獨享政權,統治絕大多數普通民眾,此為至高無上的社會學法則。其實,協商民主的本意是將參與主體從政黨、利益團體、社會精英擴展、延伸至全體民眾,讓所有公民不僅有平等的選舉權、投票權,還有直接參與政治過程的機會、權利。恩格斯于《反杜林論》中告誡:“平等應當不僅是表面的,不僅在國家的領域中實行,它還應當是實際的,還應當在社會的、經濟的領域中實行。”[6]但在實踐操作中,這只是難以落地的美好愿景。事實上,缺乏有力有效的協商監督、協商主體能力偏弱,等等,均可導致協商民主墮入精英政治。比如,協商于集權的政治架構下進行,監督機制又不健全,必然導致政治精英控制整個協商進程、結果,造成參與者的不平等、不自由;又如,協商民主會使那些滿腹經綸、能力凸顯的政治精英掌控著話語權、議題、議程,而將普通公民拒斥于協商之外,即使普通公民參與也于事無補。
(三)淪為好人政治
作為人治的一大表征,中國傳統好人政治乃封建社會政治運行的顯著特色,深具理想化色彩,不僅悖于現代社會民主政治發展要求,而且根本違反政治倫理主張。但是,作為規范性理論,協商民主與中國傳統好人政治并非兩極對立,因為前者理想、現實間的鴻溝契合了后者的烏托邦思想。其實,協商民主的發軔,是為了回應歐美社會生發的諸多挑戰,特別是遭遇了多元文化而凸顯的道德沖突。這個背景決定了協商民主更關注矛盾解決與沖突協調,更強調具有社會責任和公共理性的公民,要平等溝通、自由交流、彼此尊重,于充分的意見表達和利益訴求之上達成共識,使公共決策平衡、包容方方面面的觀點、意見、欲望、利益。基于中國傳統好人政治大背景,協商主體的公共精神很難契合協商吁求,使有些協商主體于協商過程中變成“老好人”,對無關自身或關系不大的公共事務采取隨波逐流、毫無主見的態度,不公開、明確、中肯地亮出偏好、意見。
(四)誘發網民暴力
作為雙刃劍,網絡的消極因素、負面東西可能使協商民主異化為暴民政治參與。協商民主導致網絡暴民參與的基本原因是網絡自身的技術缺陷以及網絡協商的虛擬性、離散性,等等。毋庸諱言,網絡一直存有很難破解的技術難題,比如信息的可信度、來源性、可控性等,這就可能使網絡協商演變為極端個人主義、無政府主義、新自由主義等大民主的平臺。互聯網使各方協商主體只能借助網絡來表達態度、提出觀點,然后審視其他主體的立場,調整偏向,而無法憑借面對面的“人人互動”來進行交流、討論,協商結果也很難貫徹于具體實踐。如此一來,網絡協商弱化、消解了參與主體的公共理性、自律精神,缺乏清晰的參與指向性,難以實現協商的預期效果。同時,網絡的分散性、虛擬性使網上協商主體很難掌握、梳理、凝練全體參與者的基本觀點、真實指向,也難以充分闡明支撐自己態度的根據,從而導致群體極端化的不良傾向。
二、中國化協商民主之創新進路
(一)健全政府公共政策制定中的民主協商機制
首先,要真正提高中共黨員和領導干部的協商意識。在現行的政治協商中,執政黨惟有增強協商意識,政治協商的功能才能真正實現。因而,應要求各級黨員領導干部學會并善于使用民主協商的領導方式、工作方式,深度認知到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培養黨的協商精神是推進我國民主政治發展的重要保證,從而真正提高民主協商的自覺性、堅定性。其次,要加強政府與公眾的雙向互動,于二者間形成良好的協商合作關系,將平等協商真正納入決策的程序軌道。政府制定公共政策時,凡涉及群眾切身利益,比如征用土地、拆遷房屋、社保、教育、醫療等,都應認真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讓方方面面的利益主體參與平等交流、彼此討論,通過大家不同意見的碰撞、協商而達成妥協、共識,以真正提高政府公共政策制定的民意支持率。
(二)切實保障各協商主體的正當利益
首先,應打造一整套利益分配機制,切實保障各協商主體的正當利益。該分配機制不可簡單地當成協調機制,而應從制度層面、機制維度將各協商主體的正當利益納入到現實、具體的政治設計之中。其次,應從制度層面、機制維度對高收入群體的過多利益實施再分配,比如,增加財產稅、個人所得稅等,迫使高收入者讓渡利益,以培育整個社會平等、公正、合理的分配生態,確保協商主體的經濟地位、政治地位和社會地位的基本平等。再次,基于合理的政治設計,政府、社會應加強對協商主體的價值引導,即解決“總開關”問題。比如,政府應建立一整套教育、宣傳、評判、反饋的動態機制,像建立普通公民誠信檔案、品德檔案等,這有助于提升億萬公民作為社會生活成員的道德感、榮譽感、存在感。
(三)激發公民作為協商主體的參與意識
首先,應創設更多的公民政治參與的形式、路向。比如,打造普通群眾的信訪、競選、提案、批評、建議、質詢、討論會、辯論會、座談會、聽證會、咨詢會等常態化長效化機制。既鼓勵協商團體的參與,又支持個體公民的參與,以便為普通公民有序政治參與搭建平臺。其次,要大力發展文化教育事業,提高公民的文化素養。公民綜合文化素質的改善,必然提高公民的民主意識、權利與義務意識、政治判斷分析能力、社交能力、文章撰寫能力和語言表達能力等。再次,要助推公民政治參與由動員型轉向自主型。要轉換公民政治參與的認識,即須將參政不再視為義務,而當成權利。讓大家知道參政應是一種主動的、自愿的、理性的行為。通過持續地培育公民的參與意識,耐心累積協商民主的社會資本,促使中國化協商民主健康發展。
(四)暢通基層協商民主渠道
協商民主體露出我國基層民主政治發展的新路向,就現實可能性而言,亦應發力于城鄉基層。首先,在農村可通過推進村民自治,積極探索鄉村基層民主建設,努力步入規范運作的正軌,比如建立一套民主規則、民主程序,將民主選舉、民主管理、民主決策、民主監督制度真正落地。其次,在城市要著力發揮居委會、業主委員會的作用,確保居民按照公共生活的集體需求、團體意愿,運用道德、法律等手段對公共事務、公益事業實行自我管理。再次,要用好用足各種社會組織的功能,引導他們積極參與社會政治生活,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達利益訴求,借助科學的協商渠道獲取系統、綜合的意見并基于對話達成共識,從而化解矛盾,并且改善決策的品質。
(五)打造公民網絡協商平臺
首先,政府應以包容、建設性的心態對待網絡及其民意。政府要依托多種形式實現官民直接互動,因為間接交流可能導致真實東西被“過濾”掉。其次,政府要公開征集網民各方面意見建議,比如問詢網民關于當地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發展、生態建設的思路,并把有關意見梳理、凝練為政府行為或具體政策。再次,大力提高網民的三方面的網絡素質:應用網絡的能力、參與協商的網民的政治能力、網民的協商倫理。最后,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發力電子政務建設,建設開放型政府,弭平“數字鴻溝”,助推網絡協商科學發展。(作者單位:中共鐵道黨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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