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學院外交學與外事管理系副主任 熊煒
今年是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發表60周年,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作為中國外交遵循的基本準則,早在1949年4月,毛澤東主席就為建國后的新中國對外政策確定了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平等互利以及不許干涉中國內政的基本原則。1953年12月31日,在中國和印度就兩國在西藏地方關系的問題舉行談判之前,周恩來總理會見印度代表團,在談話中重申以上各項原則并又加上和平共處一項,從而首次明確和完整地提出和平共處五項基本原則。
1954年4月,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正式載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共和國關于中國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間的通商和交通協定》,五項原則作為一個整體首次出現在國際文件中。1954年6月下旬,周恩來先后訪問印度和緬甸,于6月28日和29日分別同印、緬總理發表了聯合聲明,向全世界共同倡導以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作為指導國際關系和國家間交往的原則。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一誕生,就得到了許多亞洲國家的支持。此后,在中國與世界上很多國家簽訂的一系列關于雙邊關系準則的文件中都包含了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內容。五項原則已成為指導當代國際關系和外交實踐的完整的準則,得到越來越多的國家的贊同,其國際影響深遠。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對于中國外交的理論和實踐具有重大意義。
第一,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中國外交理念的重大創新。五項原則作為一個完整的和不可分割的整體由新中國倡議提出并在國際上獲得廣泛認同,這是中國外交為當代國際法和國際關系規范做出的重要貢獻。
第二,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東方文明的結晶。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以和平為核心,以“和”為先,反映出中、印等古老文明的傳統思想。周總理在外交中經常強調“君子和而不同”、“求同存異”,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印地語譯音“潘查希拉”響徹亞非大陸都說明東方智慧彌久恒新。
第三,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指導不同社會制度的國家間關系的重要原則。和平共處原則首先是列寧在十月革命后提出來的,是社會主義國家對外交往理念的創新和發展。中國堅持和發展了列寧的和平共處政策思想。在國際關系中,國家與國家之間需要和平共處和相互包容,只要各國遵循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社會制度的不同、意識形態的分歧和歷史遺留的爭端都不會妨礙國家間關系的正常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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