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梅、方輝振在中共中央黨校學報撰文說,國外社會保障制度發展實踐表明,社會保障具備綜合性的收入分配調節功能。然而我國的社會保障則是一種斷裂式的社會保障,對國民收入分配的正向調節作用并不明顯,有時甚至是擴大了收入分配的差距。
一是覆蓋范圍上的斷裂。公務員和企業職工是我國社會保險制度實施范圍內的主體,但卻分別實行不同的社會保險制度。總體上看農民工還是被排除在實際保險范圍之外的。
二是費用負擔上的斷裂。公務員的社會保險費完全由國家財政負擔;而企業職工和農民工則要負擔養老、醫療和失業三項保險費;靈活就業人員中,少數參加社會保險的各項保險費則由個人全部負擔。
三是享受條件上的斷裂。由于公務員的社會保險制度改革滯后,致使公務員與企業職工及其他參保人員在享受保險待遇條件上存在著斷裂。
四是待遇水平上的斷裂。由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企業職工的工資構成和養老金計發辦法的差異,使兩者養老金待遇水平相差懸殊,前者一般為后者的2倍—3倍。
近些年來,政府積極采取多種措施著力提高企業職工養老待遇水平。然而,所采取的提高待遇的舉措只是在制度外進行“體外貼補”,因而職工待遇水平雖普遍有所提高,但仍不足以彌補已有的懸殊差距,待遇不公問題并未根本改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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