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一號文件提出,要“探索建立嚴格的工商企業租賃農戶承包耕地準入和監管制度”,“鼓勵和引導城市工商資本到農村發展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種養業。”如何理解工商資本下鄉的政策取向?哪些農業領域適合工商資本參與?為此,記者日前采訪了業內專家和相關部門負責人
鼓勵資本投資農業
據初步統計,截至2012年12月底,全國家庭承包經營耕地流轉面積達到2.7億畝。其中,流入工商企業的耕地面積為2800萬畝,比2009年增加115%,占流轉總面積的10.3%。
針對近年來工商資本的農業投資熱,中國社科院農村所研究員李國祥告訴記者,我國傳統農業分散經營利潤低,但可以通過規模性投資和差異化經營實現高利潤。“現在這些投資農業的企業大多關注的不是傳統農業,而是以高效、規模和品牌為標志的現代農業,它們在特色農業、有機農業、循環農業等領域大有可為。”
“工商企業進入農業,各地都有。應當鼓勵和支持工商企業投資農業,從事產前、產中和產后服務以及開發農村閑置自然資源。”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陳錫文在此前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要鼓勵工商企業投資于農業和農村,但要做好引導工作,對違背農民意愿、損害農民權益、改變土地所有權的現象要加以制止。
長期以來,我國農業發展始終面臨著融資難的障礙。社會資本的進入和隨之帶來的管理資源、經營理念,將有望幫助農業經營水平實現提升。專家表示,工商企業投資開發農業,可以帶來農業發展急需的資金、技術、人才等稀缺資源,引進先進的經營管理方式,以技術示范、市場引導等方式帶動農民增收致富,對于發展現代農業有重要作用。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程國強告訴記者,支持并鼓勵企業投資農業產業鏈上游、下游那些適宜產業化、規模化與集約化的領域,這也是國際經驗。世界上幾大成功的農牧企業,無不建立了服務于農業產業體系的價值鏈。
亟須警惕土地誘惑
“不過,一些企業到農村租賃農民的土地,未必是認真搞農業,而是等待著有一天轉變土地性質從事非農產業。”陳錫文提醒說,企業長時間、大面積租賃農民土地,對于農業長期發展、農產品供給是不利的。耕地應該更多地讓愿意留在農村從事農業的農戶經營,尤其是大田生產主要適合農戶經營。
有調查顯示,工商企業直接經營農地,原承包農戶的勞動力只有20%左右能夠進入企業工作。由于既要支付土地流轉費用,還要雇用人工,企業為了贏利,多數會搞“非糧化”生產,有的甚至進行“非農化”建設。有關部門調查顯示,在一些地區工商企業租地種糧食的只有6%。糧食播種面積如果大幅度減少,將直接影響到糧食安全。
程國強向記者坦言,“我們真正擔心的是,工商資本進入與土地要素密切相關的種養環節,會加速土地‘非糧化’、‘非農化’,最終可能會擾亂工業化、城鎮化進程”。因此,國家不主張工商企業以雄厚的資本實力去和弱小的農戶爭奪耕地經營權。
專家指出,工商企業到農村租賃土地,有兩個趨向值得警惕,一是租期長,有的達到30年至50年;二是面積大,動輒上千畝,有的高達幾萬畝。這就使原來自主經營的農民變為替人代工的雇傭工人,改變了農村社會結構,可能會給農村社會治理帶來隱患。
“農業是永不衰退的朝陽產業。如果你投資了農業,希望你不要打土地的主意。期待你專注農業產業鏈,做一個百年老店。”程國強鼓勵企業與農戶建立緊密型利益聯結機制,采取保底收購、股份分紅和利潤返還等方式,帶動農戶發展產業化經營,讓農民分享加工銷售收益。
將為承包耕地立規
對工商企業租賃耕地實行準入制度有沒有法律依據?農業部經管司有關負責人表示,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規定,土地流轉“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后,再簽訂承包合同”。事實上,鑒于土地資源的稀缺性,為保護農民權益,提高土地產出率,許多國家都有限制工商企業直接經營農地的法律規定,在監管方面也有比較成熟的經驗。
程國強認為,要對“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種養業”進行界定,應當支持鼓勵企業投資農業產業鏈上游、下游那些適宜產業化、規模化與集約化的產業領域,這跨越了傳統農業的約束性,極具投資價值與發展潛力。
陳錫文分析說,對于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種養領域,如投資較大的設施農業、規模化的養殖業交給公司去做可能更好,但需明確具體范圍。目前有關部門正在抓緊制定相應的準入門檻和具體監管辦法,這套制度建立后,對企業和農村發展都會有積極意義。
農業部經管司有關負責人表示,將按照法律要求,充分借鑒有益經驗,明確工商企業租賃農戶承包耕地設立準入和監管制度的具體方式。首先是探索建立租賃農戶承包地準入制度。對各類企業、組織租賃使用農戶承包地,嚴格農業經營能力審查,著重審查企業資信、技術力量、產業規劃、風險防范等情況,規范流轉行為;其次是建立土地流轉風險防范機制。通過推廣使用土地流轉示范合同,鼓勵建立和完善土地租金預付制度。在土地流轉面積較大地區,通過政府補助、流入方繳納等方式,鼓勵建立土地流轉風險保障金制度;此外,還要進一步強化土地流轉用途監管,加大執法力度,糾正農村土地流轉后的“非農化”經營問題。
|